大陸進口設備優惠政策的變化與因應
早期大陸政府為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給予外商進口設備免稅的優惠,惟今大陸產業技術快速進步、國民經濟持續發展,以往的進口設備免稅優惠政策已逐漸緊縮甚至取消,而此對外商將增加碩大的生產成本。對此,多半以外資型態在大陸投資設廠,且營運所需的生產設備多自國外進口的台商企業,應以不作價方式進口設備,並積極調整產業轉型。
文:史芳銘(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傳宗(漢邦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近十幾年來,大陸政府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於外商進口的機器設備,特別頒布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也關係著外商在大陸的進口直接成本及產品的競爭優勢,茲將相關稅收政策變化說明分析如後。
壹、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沿革
一、1997年底正式頒布進口設備免稅優惠法令
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進口設備免稅優惠必須符合:(1)投資項目: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需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2)免稅額度:在投資總額內所購買或出資的設備;(3)設備用途:必須為自用設備,不得作為出租、抵押、轉讓或其他用途;(4)免稅範圍:除設備本身外,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亦包括在內。
二、2002年9月調整「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2002年9月4日大陸財政部等六部會聯合發布《關於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將「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全部出口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如下:(1)進口徵收:自2002年10月1日起「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核查期間: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5年;(3)核實退稅:經核查後如情況屬實(確實為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
三、2003年6月明確「免稅額度」的定義
2003年6月4日海關總署頒布《關於明確減免稅收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額度的核定問題加以說明,海關係依據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用匯額度」予以備案,對「用匯額度」內進口的設備及其配套件、備件給予免稅優惠。
四、2006年3月發布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形的檢查辦法
2006年3月1日大陸發布《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明文規定產品全部出口企業,係為上年度直接出口產品總額必須達到企業上年度產品銷售收入的100%。
五、2007年底起「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2007年10月31日大陸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其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再作為國家鼓勵類項目,新目錄從2007年12月1日起適用。2007年12月5日再發布《關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對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所需進口的設備,一律照章徵稅,停止執行先前的免稅或先徵後返政策。
六、2008年初定義「直接出口」的概念
2008年2月21日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印發《關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稅收政策問題的意見》,說明「直接出口」係包括自營出口、委託代理出口,但不包括外貿收購出口,而外商投資企業普遍經營的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俗稱轉廠)部分,則依加工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自1997年底進口設備免稅政策正式頒布至今十年多來,大陸國家發展政策歷經逐年調整,鼓勵外資投資項目亦隨之修訂,2002年10月1日起進口設備實施的先徵後返稅收政策,至今仍未有企業收到退還的稅款,2007年12月1日起「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自鼓勵類項目中刪除;2008年初財政部及海關總署等四部會內部協調解釋進料深加工結轉非為直接出口的範圍,該文件並未對外公告,且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在前,政策適用範圍解釋在後,將讓多數企業因為從事進料加工轉廠業務而無法退稅(適用先徵後返者),甚或補稅(適用先免後審者)。
以上政策的變化對於非「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之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並無影響,但對於適用「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已無優惠可言;然而,經營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無論是否為鼓勵類投資項目,則另有以不作價設備名義進口的稅收優惠政策得以適用。
貳、加工貿易項下不作價設備之稅收優惠政策
一、1997年底頒布不作價進口設備免稅優惠法令
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同時規定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1998年7月規範不作價進口設備之適用內容、範圍及管理辦法
1998年7月1日大陸發布《關於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進口外商所提供不作價設備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1.設備定義:不作價進口設備係指與境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境內企業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境內企業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2.限制條件: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必須符合:(1)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2)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三、2001年11月明確不作價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的規定
2001年11月7日大陸官方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範不作價設備的解除監管辦法如下:1.提前解除:監管期限未滿、申請提前解除監管並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須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2.期限屆滿: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若不退運出境則申請放棄,或不退運出境並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由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批件為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並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參、結論與因應
台商投資大陸多半係以外資型態在大陸內地設廠經營製造生產業務,而營運所需的生產設備則大部分來自於國外進口。由於機器設備的價值較大,進口所發生的關稅及增值稅等稅負成本,是外商必須慎重衡量的問題,早期大陸政府為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給予外商進口設備免稅的優惠,惟今大陸產業技術快速進步、國民經濟持續發展,以往的進口設備免稅優惠政策已逐漸緊縮甚至取消,對於目前在大陸經營的外商將增加碩大的生產成本。大陸國家政策已作改變,台商企業應循以下方向相對調整:
一、以不作價方式進口設備:
1997年底至今,大陸對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之鼓勵類投資項目的設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持續修正甚至取消,而不作價進口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尚未有任何的調整,因此,若台商企業在大陸經營加工貿易的,則可利用以不作價方式進口設備,以享受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二、積極調整產業轉型:
大陸持續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於部分產業(例如高污染、高物耗及高能耗產業)已不予鼓勵甚至限制或禁止,對高新技術產業、新材料製造業、現代物流業、可再生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等則列入鼓勵類投資項目,同時不再繼續鼓勵單純出口的產業,顯示大陸政府鼓勵的產業導向已有重大轉變,台商企業若繼續投資非鼓勵類的項目,經營成本將逐漸墊高,因此,應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鼓勵類投資項目中,找尋較為貼近企業目前經營的項目,研擬產業轉型策略,積極調整產業項目,以因應大陸政策的轉變。
http://www.cnfi.org.tw/cnfi/ssnb/192-3-9712.html
';$(".articleExtAd").append(notVIP);setTimeout(function() {$('.top-toolbar').data('top-toolbar').setAD({title: "\u5927\u9678\u9032\u53e3\u8a2d\u5099\u512a\u60e0\u653f\u7b56\u7684\u8b8a\u5316\u8207\u56e0\u61c9",label_id: 26,label_name: "\u8ca1\u7d93"});}, 2000);
離婚證人
留言列表